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 

第三章 债券上市交............................................................................ 4 

第一节 债券上市申............................................................................ 4 

第二节 债券上市审............................................................................ 7

第四章 信息披.................................................................................... 7

第一节 一般规.................................................................................... 7 

第二节 定期报.................................................................................. 10

第三节 临时报.................................................................................. 10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 12 

第一节 偿债保障义务与措.............................................................. 12

第二节 受托管理人义务及职.......................................................... 13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 14 

第六章 停牌、复.............................................................................. 17

第七章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 18

第八章 申请复.................................................................................. 18

第九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 19

第十章 .......................................................................................... 20

第十一章 ...................................................................................... 20

 

第一章 总则

  1.1                      范公上市交和信息披露等行护债券市场秩序债券场健康投资者法权益《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证券、中国证券监督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监会《公司债券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部门规章、范性文件 《深圳券交易所章程,制本规

1.2                      发行债券在圳证券交以下称“ 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定在一定期限内本付息的有价证

企业债、境外注册公司行的债券以及国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他债券的上市交,参照本规则执

可转换司债券上市交,不适用本规则。

1.3                      在本不表本所对发行人的营风偿债风 险诉讼险以债券的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债券的投风险,由投资者行承

1.4                      本所对公开发行债券的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交易机,并建立相应的资者适当性管理度。

本所对券的认购环节和易环节实行一致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据债状况的化及时调整交易制和投资者适当安排。

1.5                      人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承销机构资信评机构受托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则和本发布的细指引通知办法忘录等相关定(以下简称“本其他相关

1.6                      人及股东际控制人应当诚守信控股股东及实际制人不得滥用公法人独立地位和东有限责债券持有人利益。

发行人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尽责护债券持有人享的法定权利和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权利。

债券的信机构应当按照关规定和约定,行相关义务。

1.7                      券发提供服务的专业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遵守执业规范和业道德及自律监规则勉尽责实守信,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8                      依据行政法规门规章、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安排债券上市易,并信息披露义务人增信机构及其相人员进行自律监

1.9                      的登算,由记结算机构按其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1                      市场按照其险识别与承受能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

2.2                      债券符合下列条件且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行的,众投资者和合格资者可以参与交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务违约或者延迟付本的事实;

(二)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级;

(三)发行人市时最三个会计年度经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集合形发行的债时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债券一年利息的 1.5倍;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者保护的需要规的其他条件。

债券不符合上述条符合件但发人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资者公开发行的仅本所规定的合投资者可以参与易。

2.3                      公众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债券在存续期间发以下情形之 的公众资者得再买入原持债券的众投资者可以选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

(一)券信用评级下调低于 AAA级;

(二行人发生债务违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国证监会及本所据投资者保护的要规定的其他形。

2.4 生本规 2.3 条所情形之的,发人应当在提交相关事项报告告当日本所交债券资者适当性安排整公告并对外披露。

2.5 应当规则及所其他相关规定对投者实行买入交易限管理,为符合件的投资者开通易权

债券投者适当性安排发调整员应当照发行人相关调整公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投资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三章 债券上市交易第一节 债券上市申请

3.1.1 发行申请券在本上市,应当符合下基本条件:

(一)合《证券法》规的上市条件;

(二)券已经有权部门准并且已公开发

(三)券持有人符合本投资者适当性管规定;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 市可以取集竞价交和协议交易方式面向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券在所申请上市且不同时符下列条件只能取协议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级及以上;

(二行人最期末的产负债率或者加平均资产负债率 (以集形式发行债券 75%发行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亿元人民币;

(三)行人个会计度经审计的年均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利息的 1.5合形式发行的债有发行人最个会计度经审计的加总均可分配利润不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1.3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关规定向本所申确认是否符合上条件本所提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本所要求的其他债券上申请进行预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3.1.4 请其下申文件:

(一上市请书应当括发行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二)权部门核准债券行的文件

(三)请债券上市的董会决议或者有权策部门决议;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券募集说明书及关发行公告或者关文

(七)上市公告书;

(八)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九)债券持有人名册;

(十)所指定登记结算构出具的登记托证明文件

(十一承销于债券上市申请时是否合上市条件发表的明确意见;

  (十二)具有券服务务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者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报及信用跟踪评级排的说明

(十五保文包括但限于保函协议担保物评估报告担保人资信情况明(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协(如及债券止上后续安排的相关协议;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八发行人最近三年否存在违法违规为的说明

(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豁免上述第(四(五(十二(十八)项等内容。

根据本则第 3.1.3 条规定经本所确认符合市条件,或者分期发行债券,可以仅提有更新内容的申文件。

3.1.5 发行人、增信机构以及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件内容真准确完整存在虚记载导性陈或者重大并确提交的子文件真件复印等与件一

发行人公告的文件存在虚记载导性陈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遭受损失人应当承担赔偿发行人的董监事高级理人和其他接责任人员以及销机构应当与行人承担连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己没有错的除外除承销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没有过错的除外。

3.1.6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承诺债券上市符合本所关规同时根相关对发人债券的发行市相关情况行全面核出具查意见并对其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安排和承诺。

3.1.7 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债券发行上市务相关作记录以及相关可以根需要调阅、查工作记录、工底稿和其他相关料。

3.1.8 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根据监管部门及本则的规定,明确易机制和投资者当性安排

 

第二节 债券上市审核

3.2.1 本所在收到完备的债券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2.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前,未经本所的信息重大项,发人及承销机构应及时报告本所。

3.2.3 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发行人和销机构应当按照市通知的要求安债券上市交易。

3.2.4 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或者务院授权部门指的信息披露媒以下简称“指露上市告书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本规则以及本其他相关规定,时、公平地披露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不得虚假误导陈述或者大遗漏不能保信息披露的信息完整的应当在公中作出相应声明说明理由

4.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息披露联络人,责信息披露相关项。

4.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息的知情者控制最小范围告前露和泄其内容,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行为。

4.1.4 露义资者露,不提前向任何单位个人披露、透露者泄

发行人境内和境外市场时发行债券的息披人在境外市场露的与发行人有的信息,应当同在境内市场披露。

4.1.5 信息露义人应披露包括期报报告。信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告文稿和相关查文件及时报送所,报送的告文稿和相关备文件应当符合本的要

4.1.6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不承责任。

本所对期报告实行事前完备性时报告视不同情实行事前完备性对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完备性核对。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错误漏或者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出说明并公告,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所要求办

4.1.7 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涉及审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事应当由会计师事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机构等机审查并出具面意见信评级会计事务、资产评机构应当具备相监管部门认定的务资格。

4.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媒体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他方式透露、泄未公开重大信息。

4.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并在定期内回复所所有问同时当按本规则规定和本所求及时真实地就相情况作出公告以有关事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履行公告和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4.1.10 息披露义务人未规定期限内回复所问,或者未按照本规的规定和本所的求进行公或者所认必要的本所可以以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况。

4.1.11 信息务人拟露的信息存在不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或者本所认可的他情及时披可能会损害信息露义务人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以下条披露义人可以向本提出暂缓披露申,说明暂缓披露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关内幕信息知情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

  经本所同披露义人可以暂缓披露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般不超过两个月缓披申请未本所同意暂缓披的原因已消除或者暂缓披的期限届满的息披人应当时披露。

  4.1.12 息披露义务人拟露的信息属于国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可的其他情况本规或者履相关义务可能导其违反国有关保密法律政法或者损信息披露义务人益的,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本规则披露或者行相关义务。

4.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其他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息。自披露应当符合信披露有关要求,守有关监管规定。

4.1.14 资信评级构应当按照中国监会有关评级的定和本所有关定的要求做好评对象持续跟工作时出具定期和不定期踪评级报告,并时向发行人和本提交。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由发行人和资信级机构及时, 评级告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4.1.15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发生损债券持有人利益行为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采取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益。

4.1.16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相关息。

4.1.17 行人为本所上市司的同时遵本所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定期报告

4.2.1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2.2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的上半年结束之起二个月向本并披露少记载以内容的上一年度度报告和本年度期报

(一)发行人概况;

(二人经情况年财会计报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务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审计的年度务报

(三)行的到期债及其变动情况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信用跟踪评情况信措施其变化情本息兑付情况偿债障措施行情及是否存偿付风险报告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券受人在履受托管理职责时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相关风险防范、决机制(如有

(五及和及发行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国证监会及本所求的其他事项。

   4.2.3 发行应当保定期告按时披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无法按时披露的具体是否在影债券偿本息能力的情形其他风险发行集债的其中意发人不能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该发人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4.3.1 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4.3.2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大事项信息披义务人应当立即本所报告并公告明事件的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人生经营状包括营方针营范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

(四)行人发生债务违或者迟支付本息的;

(五行人计新增款或者对外提供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人放弃债权或者过上年末净产的百分之十;

(七)行人发生超过上末净资产百分之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九)行人涉及重大诉、仲裁事项或者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行人涉嫌违法行被有关机关调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或者被采取强制施;

(十一担保人、担保物者其他偿债保障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发行人情况发生大变化导致可能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投资决策有重大响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认定的其他事项。

  4.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行人偿债能力产较大影响的进展者变应当及披露进展者变化情况、可产生的影响。

4.3.4 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披上一年度的债券用跟踪评级报告。

4.3.5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时告资信评机构信评级构应当充分关注响评级对象用等级的所有重因素并开展不定跟踪信用等调整的,行人及资信评级构应当立即向本报告并公告。

4.3.6 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债券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项。

4.3.7 债券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约定的日期披露面利率调整公告并在整日前少披露三次。

4.3.8 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在回售申报起始日前披回售回售申回售回售资到帐等内,并在回申报结束日前至披露三次。回售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时披露债券回售况及其影响。4.3.9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时,披露是行使赎回行使赎权的应当披赎回赎回价、赎回资到帐日等内容,在赎回权行权日至少披露三次。赎回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时披露债券赎回情况及其影响。4.3.10 受托管理因涉嫌违法违规在接受中国证监调查或者出现国证监会认定的他不再适合担任托管理人情形的在发行人依变更受托管理人监会临指定中证中小投者服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承受托管理职责时发行及时向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一节 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

  5.1.1 发行应当照规定约定按时偿付债本息,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义务。

5.1.2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机构按照募说明书及相关协的约定及时向债持有人履偿付义务承销机构理人均当协助债券持有维护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1.3 措施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第二节 受托管理人义务及职责

5.2.1 发行人应当根据规定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券受托管理协议托管人应当勉尽责按照规或者协议的定公正履行受托理职责,保护债持有人的利益。

5.2.2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回访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债券募说明书所约定义的执行情行人能力和信措施的效性进行全面调和持续关注,在 6  30 日前出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向本报告并因故无法按披露的应当外披年度受管理事务报告延披露公告说明无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

5.2.3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有人名册及相关记信项账户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情况。

5.2.4 发行出现规则第 4.3.2条规的重大或者发行人未按照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义及受托理人与发行人发信息发行未真准确时披露述信息的受托管人应当及出具受托管理事临时报告说明事项情况生的影以及受托理人已采取或者采取的应对措施,向本所报告并告。

5.2.5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增信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极提供查了解所需的资息和相关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2.6 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债券持有人遭受失的或者债券出违约情形或风险有人的意勤勉尽责时有效地采取相措施括但不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及其他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事诉讼请仲裁,参重组或者破产的律程序等

5.2.7 本规则对受托管理人规定的未尽事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券业协会的有关定执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5.3.1 发行应当债券集说约定券持有人会议则。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当公平、合理。

5.3.2 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定债券持有人会规则债券持人通过债券持有会议行使利的范围债券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策机制其他重要事项。

5.3.3 期间,受托应当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变更债券募集说书的约定

(二)修改债券持有人议规

(三)变更债券受托管人或者受托管理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请破

(六机构信措施者其他偿债保障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持有人利益有重不利影响

(七或者合持有本期债券总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人向受托管理人面提议召开;

(八)人管层不能常履行职导致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行人提出债务重方案

(十)生其他对债券持人权益有重大影的事

   5.3.4 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回复是否召集持人会议同意召会议的受托管人应当于书回复日起十五个易日内召开会议受托应当召而未召集券持有人会议时行人独或者计持有本期债券额百分之以上的债券持有有权自行召集债持有人会议。

5.3.5 受托管理人或者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以下简称“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十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有人会议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限于下列事项:

(一)债券发行情况;

(二)托管理人或者召人、会务负责人名及联系方式;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四)会议召开形人会议可以采用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的形式会议以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理人应披露网络投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式等信息

(五议拟审议议案案应当属于持有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议事项,并且符法律、法规和本则的相关规定;

(六)议议事程序:包持有人会议的召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

(七登记日应当为有人会议召开日的第五个交易

  (八)债券务资料确认参会资格的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人会议召开前未召集人证明其参资格得参加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九托事参会人应当出具授权委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内参加持有人会并履行受托义务。

5.3.6 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持有人会议,并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当向债券持有人观说明债券持有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者以有偿方式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书。

5.3.7 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受托理人或者召集人要求列席债券持人会信评级构可应受管理人或者召集邀请列席会议续跟持有人议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

5.3.8 债券有人议应当律师见证律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席会议员资格和有效表权等事项出具法意见书。律意见书应当与券持有人会议决一同披露

5.3.9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与债券有人会议拟审议项有关联关系时当回避表决。

5.3.10 募集说明书另有定外持有人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超本期未还债券总额且有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

5.3.11 债券会议通的决议所有债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依据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事的结果由全体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案或者放投票权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在相决议通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

5.3.12 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书面会议记录债券有人会议记录由出会议的受托管理或者召集人代表见证律师签名。

5.3.13 受托管理或者召集人应当债券持有人会议决截止日次一易日披露会议决公告决议公包括但不限于以内容:

(一)席会议的债券持人所持表决权情

(二)会议有效性;

(三)项议案的议题和决结

 

第六章 停牌、复牌

  6.1                      证信的及时公平所可以据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或者实际情况决定券停牌复牌事项。发行人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停牌与复牌事项当向申请对其债券停与复牌本规则有明确规但是行人为应当牌与复牌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其债券停牌与复说明理由本所视情况决定债券的停牌与复牌事项。

  6.2                      发行人应当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按规定露前已经泄漏的行人当立即本所申请停,直至按规定披后复

6.3                      人、级机构其他相关主体在级信息披露前,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发行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申请债券停牌及牌。

6.4 中出人尚未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以下情形之的,发行人应当本所申请停牌,至按规定披露后牌:

(一)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还本付息产重大影响

(三)债券交易价格产重大影响

(四)他对债券持有人益有重大影响的形。

如发行未申请停本所以对债券实停牌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6.5                      人发则第 4.3.2 规定的重大项时,未及时披露的,所可以对其债券施停牌,直至按定披露后复牌。

6.6                      人出按时还付息等情形的所可以对其债券实施停等措施,相关情消除后予以复牌。

6.7                      行人本所失关于发行人的有信息来源本所可以其债券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后复

6.8                      人在停牌期当定期披露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的进展情停牌的派息到期兑付等工作按募集说明书等的约定进行。

 

第七章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7.1                      上市人发券法规定债券上市情形,本所有权决定停其债券上市交

7.2                      上市形消除行人可以向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请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否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

7.3                      出现形之一,本所将终止其市交

(一)生《证券法》规终止债券上市交的情

(二)行人发生解散、法被责令关闭、宣告破产等情形;

  (三)持有会议同终止该债券在本上市交易,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认可;

(四券到个交易或者依照募集说书的约定终止上市;

(五)权部门及本所认应当终止上市的他情

第八章 申请复核

8.1                      人对出的不上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以在收到本所相决定的十五个交日内本所申请复核。申请复的具体程序和要参照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则(2014圳证所创业股票市规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8.2                      设立核委员,对申请人的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的专业判断并形审核意见

 

第九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9.1                      对信义务人增信机构及其相(以下简称 “监管对)实施监管,具监管措施包括: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求聘请中介机构查并发表意见;

(三)面警示(发出各通知和函

(四)约见谈话;

(五)求限期参加培训者考

(六)求限期召开债券有人说明会;

(七)不受理有关当事出具的文件;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9.2                      对象规则所其他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者所作出的承诺的所视节轻重其采以下纪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处分措施。本所将监管对象实施纪处分措施等的情记入诚信档案,并记入诚文件。

9.3                      纪律员会对规则 9.2 条规定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断并形成审核意

本所根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作出是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章 释义

10.1 则使用但未定的词有与深圳易所股票上市2014年修深圳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则(2014相关表相同的含义。

10.2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数。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则经本理事会审通过报中国证会批 效,修改时亦同。

11.2 上市相关收费标,按照本所相关定执 11.3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4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在甲方上根据家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和甲方业务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政法部门规章文件、《深圳券交易所公司债上市规则》以及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的债券上市申请行审核认为符上市条件同意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上市债券的基本况如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 承诺按照募集文件按时还本息。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券交易所公司债上市及甲方他相关规定对乙发行上市债券实施监管,方同意接受甲方监管。

  第四条 乙方及其董事事和理人员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券上市规则》及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上市费用及其标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甲方以对述收费准进行调。乙方应当按调整后的收费标交纳上市费用,方不再另行签订议。

第六 应当于上交易日内体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定期报告包括度报告和中期报,其他报告为临报告。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披露内容真实,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大遗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政法部门规章文件、《深圳券交易所公司债上市及甲方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进行形式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 应当及时级机构对等级的评情况以债券信用跟踪评的变动情况报告方。

第十一条 方应当聘请事会秘书或者相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联系负责信披露工作董事会书或专职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协议未尽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协议的执行解释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法律。

  第十 本协议有本执行协的一切争议及纠纷乙双应当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议发生之后的三十内未能通过协商方均可该项争议提交华国际经济易仲裁委员会按当时适用的仲裁则进行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对双方均有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协议自签字章之日起生效方可书面方式对本协作出修改或者补字盖章关本协议的修改议和补充议是本协议的组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文本一四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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