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审计的几点关注

2017-01-13

关于社会组织审计的几点关注

(2017-01-13 20:12:4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第10号                2016-11-30

 

  近年来,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全国人大、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民政局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第三方审计工作,是提高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全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实务中常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经过梳理和研究,对目前社会组织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提炼和分析,作如下提示:

 

  一、关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

 

  对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领用(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程序和要求,民政部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作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社会组织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

  (二)检查是否真实完整记录捐赠双方相关经济行为。

 

  二、关注薪酬管理

 

  民政部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特别是薪酬标准、薪酬管理、社保公积金缴存等方面,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是否建立了符合指导意见的薪酬管理相关制度;

  (二)薪酬制定是否公开透明,经过民主决策;

  (三)是否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超提、超发薪酬;

  (四)是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通知的要求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薪酬进行管理。

 

  三、关注大额资金拨付

 

  对于社会组织将相关大额资金拨付给其他民非组织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从形式上查验相关合同、发票的合法合性,并在审计中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是否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二)款项拨出后是否采取监控措施,如自行监控管理或委托第三方对拨出款项进行审计等;

  (三)是否用于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用途。

 

  四、关注持有的短期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注册会计师在对短期投资审计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是否存在短期投资核算的款项放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情况;

  (二)取得的收益是否存在未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而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情况;

  (三)用于理财的资金及其取得的理财收益。

 

  五、关注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社会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关注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是否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的决策、执行、监督、评估;

  (二)是否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开展投资前是否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调查和研究,充分考虑投资风险;

  (三)是否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是否经过相应程序,民主研究和决策;投资结果是否向会员、理事定期报告。

 

  六、关注基金会专项基金

 

  对于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深入了解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事项;

  (二)是否建立并执行专项基金的管理制度等;

  (三)捐赠协议的约定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七、关注基金会保值增值活动

 

  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应当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关注: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活动是否经过基金会理事会的集体决策;

  (二)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活动是否委托银行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

  (三)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活动是否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四)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是否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八、近期主要相关法规规定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

  《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京民社发[2016]62号)

  《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京民社发[2015]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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